(2015)沧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