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嘉祥县金库棉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众康医用服饰有限公司、庞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金库棉业有限公司,山东众康医用服饰有限公司,庞波,巨野县众发纺织有限公司,庞宝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嘉祥县金库棉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嘉祥县老僧堂镇西杜村。法定代表人:杜继亮。被告山东众康医用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巨野县城西三公里327国道南邻。被告庞波。被告巨野县众发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巨野路南。被告庞宝德。本院受理了原告嘉祥县金库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众康医用服饰有限公司、庞波、巨野县众发纺织有限公司、庞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众康医用服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与原告嘉祥县金库棉业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及异议人的住所地均在巨野县,要求将此案移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双方以JK20140318合同编号签订了棉纱购销合同,合同第四项约定“解决纠纷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有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有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解决”,本案起诉方的住所地为嘉祥县,根据双方的约定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众康医用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伟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