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大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昌博商贸有限公司与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昌博商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47-1号原告东营市昌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庞项村。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彩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昌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在(2014)东开民初字第307号案件中交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保证金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成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