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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