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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方玉学、张书智与刘仁平、张书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玉学,张书智,刘仁平,张书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宁执字第444号申请人:方玉学��申请人:张书智,被执行人:刘仁平,被执行人:张书菊,申请人方玉学、张书智与被执行人刘仁平、张书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与2010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津县兴宁支行的工资账户进行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宁民初字第1553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王风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