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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宿州市龙邦商贸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铁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龙邦商贸有限公司,宿州市铁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宿州市龙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铁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满秋生,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龙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铁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龙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现双方在协商解决中,故依法撤销该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龙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宿州市龙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悦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