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长沙一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陈珂珍事由:申请公示催告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长沙一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11号金麓商务广场第1栋1904房。法定代表人周建。委托代理人段杰明。申请人长沙一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华润湖南双舟医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长沙银行星城支行、收款人为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6日、票号为31300051/24524218、票面金额为叁万贰仟陆佰叁拾壹元整的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一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长沙一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松艳人民陪审员 赵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兵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珂珍注: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