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斌与赵怀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斌,赵怀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李斌,男,汉族,市民。申请人赵怀臣,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朱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斌、赵怀臣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9日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斌自愿赔偿赵怀臣医疗费13259.12元(已支付)。二、李斌一次性赔偿赵怀臣伤残补助、误工补贴、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183000元,一切责任终止,李斌不在承担相关责任。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斌、赵怀臣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