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金术元诉王佰俊、民安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术元,王佰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金术元,男。被告:王佰俊,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赵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术元诉被告王佰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术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术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金术元承担。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