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施艳琴与王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艳琴,王春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施艳琴。委托代理人:叶金辉,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建平,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春枝,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村。原告施艳琴诉被告王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施艳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艳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艳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