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广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瑞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广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广贺。申请执行人刘广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广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盐法执字第150号。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3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实体事实不清等问题,申请人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涉嫌伪造公司印鉴,异议人已经报案且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派出所已经立案。原生效判决存在确有错误的可能。”故请求法院:1、撤销(2015)深盐法执字第150号执行通知书;2、解除对申请人兴业银行33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112000元的冻结。本院依法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本院(2015)深盐法执字第150号案执行依据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1日生效。该判决书维持本院(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即判令深圳市瑞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广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9500元及业绩提成人民币6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扣其名下财产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关于“撤销(2015)深盐法执字第150-1号《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申请人兴业银行33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112000元的冻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认为执行依据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市瑞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茂增审 判 员 简增荣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