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河南骏化公司诉大地保险公司、胡小龙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民,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小龙。被告胡凤姣。被告方秀娥。被告梅明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负责人陈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龙、胡凤姣、方秀娥、梅明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