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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彩雁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彩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注册号:(分)440600000015408。负责人林耸,行长。被执行人黄彩雁,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黄彩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黄彩雁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本金37252.25元及利息14865.21元、滞纳金1862.61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3年10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案件受理费661元,合计54641.07元。申请执行费用720元。因黄彩雁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伟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