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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红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4号罪犯尹红,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了(2012)忻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忻中刑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尹红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0.5分。在烫工岗位,努力学习烫台操作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红的刑期从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该犯于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尹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红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