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斌斌与刘冬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亮,杨斌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0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冬亮,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斌,曾用名杨冰冰,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冬亮因与被上诉人杨斌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冬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冬亮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冬亮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76元,减半收取为38元,由上诉人刘冬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如 君审 判 员 刘 俊 杰代理审判员 杭军红陶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亚 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