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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某芳与刘某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364)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芳,刘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芳,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仁和小区。被执行人刘某红,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仁和小区。申请执行人郭某芳与被执行人刘某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刘某红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364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郭桐芳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某芳与被执行人刘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