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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包知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包知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69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少鸣。委托代理人潘虹。被告包知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包知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