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诉张布仁欠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张布仁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法定代表人(厂长)张乘钧。被告张布仁,男,汉族。原告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诉被告张布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布仁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苟清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