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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延平与被告绽阿布、宋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平,绽阿不,宋保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李延平,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绽阿不,男,1963年7月10日生,回族。被告宋保奎,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平与被告绽阿不、宋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平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延平承担。审判员  季海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