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孟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孟某甲。委托代理人章其南、黄末林,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被告孟某丁。本院受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