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克录与王绪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录,王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录,男,生于1973年,汉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王绪兵,男,生于1970年,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永昌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克录与被执行人王绪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绪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克录租金1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绪兵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2014)永清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绪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忠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