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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彦强与被告田永平、康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彦强,田永平,康发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43号原告贺彦强,男,1985年2月4日出生。被告田永平,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康发铃,其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彦强诉被告田永平、康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彦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起诉被告康发铃错误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贺彦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贺彦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贺彦强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