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欢龙等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龙,李欢龙,种玉盼,龚帅,温增月,金力彬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龙,无业。2014年1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经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欢龙,个体出租车司机。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5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种玉盼。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5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龚帅,个体业主。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高碑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25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17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温增月,个体货运业主。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7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金力彬。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7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振龙、李欢龙、种玉盼、龚帅、温增月、金力彬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2048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殴打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振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李欢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种玉盼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判处龚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判���温增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判处金力彬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振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振龙、原审被告人李欢龙、种玉盼、龚帅、温增月、金力彬犯聚众斗殴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204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满增审 判 员 王雁翔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