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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曹鹏阳、徐鹏鹤、董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曹鹏阳,徐鹏鹤,董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王胜利,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鹏阳,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鹏鹤,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景涛,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红诉被告曹鹏阳、徐鹏鹤、董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艳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董景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艳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红撤回对被告董景涛的起诉。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