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术君、张金宽与张金宽、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君,张金宽,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刘术君,农民。被告:张金宽,农民。被告:张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君与被告张金宽、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金宽、张建国所有的7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术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金宽、张建国所有的7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