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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术君、张金宽与张金宽、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君,张金宽,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刘术君,农民。被告:张金宽,农民。被告:张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君与被告张金宽、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金宽、张建国所有的7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术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金宽、张建国所有的7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