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舒郁与曾娟,高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郁,高泽华,丁萍,曾娟,邓东,高泽荣,伍常容,高泽平,周韶星,重庆勤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舒郁,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邓斌,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泽华,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丁萍,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曾娟,女,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邓东,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高泽荣,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伍常容,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高泽平,女,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韶星,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勤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高泽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郁与被告高泽华、被告丁萍、被告曾娟、被告邓东、被告高泽荣、被告伍常容、被告高泽平、被告周韶星和被告重庆勤上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郁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郁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00元,由原告舒郁负担。审判员 龙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柯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