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金海与禹城新建气体厂、左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海,禹城新建气体厂,左健,马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255号原告张金海,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德州市。被告禹城新建气体厂。地址:禹城市十里望孔庄。法定代表人:左健,职务:厂长被告左健,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禹城市。被告马琳莉,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金海与被告禹城新建气体厂、左健、马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