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莲,戴某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王某莲,居民。被告戴某雨,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