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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莲,戴某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王某莲,居民。被告戴某雨,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