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俊阳与被告张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阳,张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高俊阳,男,37岁,蒙古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张奎峰,男,3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高俊阳与被告张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凤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俊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俊阳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张奎峰向原告高俊阳借款160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000.00元。被告张奎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相一致。有原告所举的借据一枚及证人景某某的出庭证言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依约定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俊阳欠款1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张奎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