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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文革与蚌埠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革,蚌埠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赵文革,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汪明选,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蚌埠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14635-5。法定代表人:司歧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革诉被告蚌埠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为3200元,由原告赵文革负担。审判员  齐有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