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6
案件名称
刘思奎与吕奏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思奎;吕奏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巧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刘思奎,男,生于1955年1月1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吕奏东,男,生于1974年4月4日,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广丰县,现住巧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奎诉与被告吕奏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思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思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0元,由原告刘思奎承担。 审判员 杨 德 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安莫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