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于晓萍与杨利军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萍,杨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58号原告于晓萍,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杨利军,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萍诉被告杨利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晓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利军负担。审判员 李宗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