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城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宏亮与姜国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亮,姜国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城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宏亮,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姜国宾,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诉称,2011年5、6月份,被告从我处购买纺织配件,除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3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亮与被告姜国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姜国宾身份信息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宏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