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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城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宏亮与姜国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亮,姜国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城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宏亮,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姜国宾,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诉称,2011年5、6月份,被告从我处购买纺织配件,除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3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亮与被告姜国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姜国宾身份信息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宏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