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蔡丽云、蔡伟与高广庆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丽云,蔡伟,高广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蔡丽云(系原审被告蔡贵平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女。再审申请人蔡伟(系原审被告蔡贵平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男。委托代理人:王政,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广庆(原审原告):男。蔡贵平生前因与被申请人高广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句商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蔡贵平于2014年11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且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蔡丽云、蔡伟已声明放弃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蔡义德审判员 杨惠玲审判员 丁宜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