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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黄化谷诉深圳市中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黄化谷;深圳市中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景民二保字第9号 申请人黄化谷,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田明街89号306室。 组织机构代码58917377—1。 法定代表人肖玉秀,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化谷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化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云南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景洪嘎栋万达集团项目部的70000元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黄化谷提供现金7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化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云南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景洪嘎栋万达集团项目部的70000元工程款予以财产保全。 二、对申请人黄化谷提供的现金7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黄绍晨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