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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周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周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西路27号2号楼103室。负责人陈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周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路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