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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833顾阳与张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阳,张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833号原告顾阳。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张大国。委托代理人褚胜宏,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阳诉被告张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顾阳负担。审判员  倪红梅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