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833顾阳与张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阳,张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833号原告顾阳。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张大国。委托代理人褚胜宏,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阳诉被告张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顾阳负担。审判员 倪红梅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