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臧传敏与华士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传敏,华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58-1号申请执行人:臧传敏。被执行人:华士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传敏与被执行人华士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华士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臧传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华士春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