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卿光富诉庄成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光富,庄成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卿光富,男,汉族,69岁。被告庄成蓉,女,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光富诉被告庄成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卿光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此款于2015年2月9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谢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