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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卿光富诉庄成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光富,庄成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卿光富,男,汉族,69岁。被告庄成蓉,女,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光富诉被告庄成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卿光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此款于2015年2月9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谢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