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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会军与雷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会军,雷芳侠,李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军,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026号。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芳侠,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丰园路安民中学院内***号。委托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李高峰,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百益乡牛天咀行政村*组***号。上诉人李会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刚、被上诉人雷芳侠、原审第三人李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退还上诉人李会军。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刘小涛审判员  韩永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