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建秋与李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秋,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成,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王建秋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秋赔偿款4177.90元(王建秋应支付李成赔偿款折抵后),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3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成已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