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广华与鲍承中、鲍承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华,鲍承中,鲍承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2号原告:周广华。被告:鲍承中。被告:鲍承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微商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周广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鲍承中所有的鲁H×××××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常成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