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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广华与鲍承中、鲍承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华,鲍承中,鲍承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2号原告:周广华。被告:鲍承中。被告:鲍承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微商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周广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鲍承中所有的鲁H×××××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常成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