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承放与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武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放,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武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56号原告:黄承放,教师。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孝春,主任。被告:武孝平,农民。原告黄承放与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武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忠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承放、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孝春、被告武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承放诉称:1999年2月14日,被告原定远县仓镇乡新塘村村民委员会(现并为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从原告处借款3000元,约定月息4分,被告武孝平签名担保。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上述款项,村干部以乡里会为村里化解债务为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不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依法偿付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11520元。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借原告款属实,但是我村暂时无力支付。利息4%过高,应适当保护。被告武孝平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是担保人,应由村里承担。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4日,原定远县仓镇乡新塘村村民委员会(现并为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从原告处借款3000元,并立借据一份,载明:“借据,借到仓镇中学黄承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月息4%。此据,借款单位:新塘村,经办人:武孝春,担保人:武孝平。1999年2月14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11520元,计款1452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方身份证一份;2、借据一份。上述事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黄承放与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立据借款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黄承放要求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返还欠款本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黄承放要求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一节,原告黄承放要求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偿付月息按2%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黄承放要求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11520元一节,因其计算有误,应予以更正。被告武孝平为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借款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承放支付欠款本金3000元,利息11460元(利息自1999年2月14日起以月息20‰计算至2015年1月14日止),计款14460元;二、被告武孝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承放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被告定远县仓镇仓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忠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