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谢忠苗与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苗,杨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07号原告:谢忠苗,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如元。被告:杨建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忠苗诉被告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忠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忠苗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