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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菁菁诉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菁菁,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张菁菁,女,2004年3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延平,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系原告张菁菁父亲。被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兴安,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天台,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菁菁诉被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菁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菁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菁菁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为68元,由原告张菁菁负担。审判员  韩凤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姬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