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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西安海纳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西安海纳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372号原告张永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涛,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九,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纳服装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维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亮诉被告西安海纳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2986元,由原告张永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