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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定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莫秋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莫秋扬,邓伟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陈定存,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417。委托代理人胡言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法定负责人:梁炼。委托代理人:谭国炽,公司职员。被告莫秋扬,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邓伟仙,男,成年人,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7月6日,陈定存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浈阳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与英州大道交汇处时,与沿英州大道自北向南方向行驶由莫秋扬驾驶的粤R×××××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定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英德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定存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莫秋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共计461637.93元,被告莫秋扬、邓伟仙负连带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向原告陈定存赔偿××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人身损失共349591.79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直接汇到原告陈定存指定的个人账户。原告陈定存放弃要求被告莫秋扬和被告邓伟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4112.28元,由原告陈定存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远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