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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俞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个体工商户。2012年10月16日因酒后驾驶被罚款二千元。2014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俞某饮酒后驾驶浙j×××××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自北往南行驶,当驶至机场路与开元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0.92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酒精含量达0.92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俞某有酒驾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慧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