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中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与被告张俊艳、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张俊艳,刘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河北中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地址:雄县铃铛阁大街南侧。代表人张金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艳。被告刘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与被告张俊艳、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受理费23400元,退还一半剩余1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