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建军破坏电力设备罪,张建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48号罪犯张建军,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次,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磊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